關于進一步加強建設項目環境影響評價文件編制公眾參與 和信息公開工作的通知
各派出生態環境局、各行政審批局及有關單位: 為進一步規范我市環境影響評價文件編制公眾參與和 信息公開工作,更好地保障公眾的知情權、參與權和監督權, 根據《環境保護法》《環境影響評價法》《環境影響評價公 眾參與辦法》《建設項目環境影響評價政府信息公開指南(試 行)》(環辦〔2013〕103 號)等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 現就進一步加強我市建設項目環境影響評價文件編制公眾 參與和信息公開工作的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規范參與和公開程序,確保依法合規 編制階段和審批階段發布的報告書(表)以及報告書公 眾參與情況說明應全文公開,但涉及國家秘密、商業秘密、 個人隱私,以及公開后可能危及國家安全、公共安全、經濟 安全的信息,不予公開。國家規定需要保密的建設項目,按 照保密的有關規定執行。法律法規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一)編制階段 報告書編制階段的公眾參與形式分為公眾意見征求的 公示信息發布和報批前的公示信息發布。報告表編制階段的 公眾參與形式主要為報批前的公示信息發布。
1、編制報告書的建設項目。建設單位應當在確定報告 書編制單位后 7 個工作日內,通過相關途徑進行公告。報告 書征求意見稿形成后,建設單位應當同時采取以下三種公眾 參與方式征求公眾意見,征求公眾意見的持續公開期限不得 少于 10 個工作日:
(1)通過建設項目所在地區政府或園區 管委會官方網站發布公示信息并征求公眾意見;
(2)在環 境影響評價范圍內張貼公告;
(3)通過建設項目所在地公 眾易于接觸的報紙公開,公開信息次數不得少于 2 次。
建設 單位向環評審批部門報批報告書前,應當在網絡信息發布平 臺上發布擬報批的報告書報批前的公示信息并征求公眾意 見,發布持續時間不得少于 5 個工作日。
2、編制報告表的建設項目。建設單位向環評審批部門 報批報告表前,應當在網絡信息發布平臺上發布擬報批的報 告表報批前的公示信息并征求公眾意見,發布持續時間不得 少于 5 個工作日。對選址敏感、可能造成不良環境影響、涉 及公眾利益的項目,在報告表編制過程中,應通過在環境影 響評價范圍內且公眾易于知悉的場所張貼公告等形式充分 征求公眾意見,征求公眾意見的持續公開期限不得少于 5 個 工作日。
(二)審批階段報告書(表)審批階段的政府信息公開形式分為受理信 息公開、擬審批決定信息公開和審批決定信息公開。環評審 批部門應通過官方網站方式征求公眾對報告書(表)的意見。
1、受理信息公開。環評審批部門在受理報告書(表) 后的 5 個工作日內,應當向社會公開受理情況,并征求公眾 意見。編制報告書的建設項目,持續公開期限不得少于 10 個工作日。編制報告表的建設項目,持續公開期限不得少于 5 個工作日。
2、擬審批決定信息公開。環評審批部門對報告書(表) 作出審批決定前,應當向社會公開擬作出的審批決定并告知 建設單位及利害關系人享有的相關權利。擬審批決定信息的 持續公開期限不得少于 5 個工作日。
3、審批決定信息公開。環評審批部門應當自作出建設 項目報告書(表)審批決定之日起 7 個工作日內,通過官方 網站向社會公告審批決定全文,并依法告知提起行政復議和 行政訴訟的權利及期限。
二、強化現場組織,全面真實征求意見 現場公眾參與工作由建設單位實施。建設單位在現場張 貼公告前,須制定工作方案,明確張貼公告范圍、數量和時 間等。
1、確定張貼范圍,確保代表性。張貼公告范圍不得小 于環境影響評價范圍,并涵蓋項目的環境敏感保護目標尤其環境防護距離(大氣、噪聲、振動等)范圍內涉及的環境敏 感保護目標。
2、完善張貼方式,確保真實性。在建設項目所在地涉 及的街道(鎮)、社區、居(村)委會、學校、醫院等公共 信息欄張貼公告,避免張貼在雜亂廣告較多位置,不得以任 何形式故意遮擋,公告應注明建設項目基本信息、可能存在 的環境影響、擬采取的污染防治措施及效果、公示期限、反 映意見聯系方式等,公告字體應清晰、方便閱讀。現場公告 張貼情況應以照片形式記錄,編入報告書(表)中。
三、積極采納意見,切實保障權利
1、積極采納意見。建設單位應當對公眾參與過程中收 到的公眾意見進行整理,組織報告書(表)編制單位或者其 他有能力的單位進行專業分析后提出采納或者不采納的建 議。建設單位應當綜合考慮建設項目情況、報告書(表)編 制單位或者其他有能力的單位的建議、技術經濟可行性等因 素,采納與建設項目環境影響有關的合理意見,并組織報告 書(表)編制單位根據采納的意見修改完善報告書(表)。
2、強化深度公參。對環境影響方面公眾質疑性意見多 的建設項目,建設單位應當采取聽證會、公眾座談會、專家 論證會等方式強化公眾參與工作。環評審批部門或所在地街 道(鎮)政府認為需要開展深度公眾參與的,建設單位應當 開展深度公參。
3、切實保障權利。環評審批部門對法律、法規、規章 規定應當聽證的事項,或者認為需要聽證的其他涉及公共利 益的重大行政許可事項,按照環境保護行政許可聽證有關規 定組織召開聽證會。 經綜合考慮收到的公眾意見、相關舉報及處理情況、公 眾參與等,環評審批部門發現建設項目未充分征求公眾意見 的,應當責成建設單位重新征求公眾意見,并退回報告書 (表)。
四、規范材料報送,嚴懲弄虛作假 建設單位向環評審批部門申報報告書(表)的,除國家 規定需要保密的情形外,應提交下列材料,并對材料的真實 性負責:
1、建設項目報告書(表)報批申請書;
2、建設項目報告書(表)(市局審批的報批稿 3 份、 公示本 1 份及含所有報批材料的光盤或者電子材料 1 份);
3、關于建設項目報告書(表)中刪除不宜公開信息的 說明(加蓋公章);
4、建設項目主要環境影響及預防或者減輕不良環境影 響的對策和措施(紙質及電子稿);
5、編制報告書的公眾參與說明。 公示本須按規定刪除涉及國家秘密、商業秘密、個人隱 私及附件等內容。刪除內容在原報告書(表)中以相等字符數的空白部分替代。刪除內容較多時,應注明刪除字數,并 保持原文書頁碼和結構。報送報告書(表)前,建設單位應 提供刪除涉秘等內容的報告書(表)全本信息的證明材料(如 網頁截圖)。
對建設單位不負責任,公眾參與中存在弄虛作假等行為 的,除按規定對建設項目進行處理外,將建設單位及其法定 代表人或主要負責人失信信息記入環境信用記錄,向社會公 開。因公眾參與存在問題(環境敏感目標調查不充分、故意 隱瞞或遺漏等)引發周邊群體性事件,我局將向省生態環境 廳提出對該環評機構實行停業整頓的建議。
本通知自發布之日起施行。《關于實施〈建設項目環境 影響評價政府信息公開指南(試行)〉有關要求的通知》(寧 環辦〔2014〕18 號)和《關于進一步加強建設項目環境影響 評價文件編制公眾參與工作的意見》(寧環辦﹝2014﹞19 號) 自本通知發布之日起廢止。
我局其他文件中有關環境影響評 價公眾參與和信息公開的規定與本通知規定不一致的,以本 通知為準。
南京市生態環境局
2021 年 3 月 1 日
關于進一步加強建設項目環境影響評價文件編制公眾參與和信息公開工作的通知.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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